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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交的代價 你玩得起嗎?

瀏覽量:2147次 發布日期:12/19/2016

不知何謂〝援交〞 文字獄的下位犧牲者就是你
  不知從何開始,援交已成為性交易正式名稱,甚至嚴重到只要在網路聊天室
中,個人暱稱(ID)要是有個〝援〞,或是〝元〞等同音字出現,都可能變
成警方查緝的目標,如同文字獄般,處處得小心提防。

  援交是全年無休的工作,只要有男人精蟲上腦,她們就會適時出現,以提供男人性發洩來交換金錢,尤其遇到特殊假期,例如暑假、寒假、春假,更是她們的最佳賺錢時機,也難怪男人閒閒假日無事做,花個三五千塊找個窈窕女子來場魚水之歡,各取所需,何樂而不為?單單一個星期六、日,隨便上個網路聊天室一看,援交訊息的廣告訊息還比網友聊天訊息要多好幾倍,甚至可以達到洗版的程度,過去原本單純的網路聊天室,如今已經成為性交易的聯繫平台了。
  不過,性交易在台灣是違法的,倘若暑假、寒假、春假,是援交業者拼業績的高峰期,身為司法執行者的警察怎可能放任不管呢?一個賺業績一個賺考績,為了賺取考績,部分警察以〝網路釣魚〞方式,捕獵聊天大廳裡的吸金美人魚以及無知小色魚,雖然因網路釣魚方式被抓的不一定會被罰,但司法過程的繁複,就夠那些被抓的人傷透腦筋了,如同過去戒嚴時期般,寫錯一字,就被抓去審問個十多天,最後又因罪證不足釋放,這段時間的煎熬就夠你受了。


〝援交〞怎麼來的?
  「援交」是「援助交際」的簡稱,起源於日本,在當時,是日本色情業者用來鼓動年輕少女,販賣自己穿過的內褲,給予(援助)有特殊戀物癖的買家。之後在色情業者的多種應用下,衍伸出許多千奇百怪的解釋。簡單說,「援助」就是給予寂寞男性,心靈與肉體上的滿足(協助),而「交際」意指「交易」,要得到我的特別服務,就要付予相當報酬,這樣的〝使用者付費〞,也包含肉體上的性滿足,以致於現在性交易行為被廣稱為援交的由來。

  1998年,日劇「神阿!請多給我一點時間」,以援交少女因性交易感染愛滋,衍伸出不同於正常人的生活、愛情的悲情劇,在當時讓眾多戲迷哭紅雙眼。1999年,另一部援交電影─「援助交際24小時」上映,此片不同在於,劇中的的援助交際並非性交易,而是〝收費交往〞,簡單來說就是〝伴遊小姐〞,給予少女一定金錢,少女會陪你唱歌、逛街、看電影等各種有如女友般的對待,但不牽扯性行為。
  所以,援交在詞意上非完全是性交易行為,而是一種供需行為,但在各媒體的渲染下,已是肉體交易的〝閃亮代名詞〞。至於為何說他閃亮,因為援交少女大多讓自己裝扮的閃閃亮亮,年輕活力,與年紀稍大的性工作者比起來,濃妝豔抹的胭脂已不合潮流。


哪些國家性交易是合法的?
  台灣會因為性交易而被抓去公審,但在其他國家,性交易行為反而受到支持,甚至可以為國家創造經濟收入的狀況。將性交易行為轉為當地觀光景點,最著名的就是荷蘭與新加坡的紅燈區,而德國、法國、奧地利、日本也承認性交易行業,並通過派發營業執照的方式實行管理。奧地利甚至也有情色業者準備上市上櫃,讓性交易成為一個大型產業。
  目前全球共有約一百多個國家允許性交易行為,當然台灣不一定要順應這一百個國家的潮流去做,但也可以嘗試去開放,不過在開放前,也必須有良好的配套管制措施,同時還是必須符合該國民情、風俗而定。


在網路張貼援交等性暗示訊息 是否構成犯罪?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在網路張貼援交等性暗示訊息,將構成本罪。此項犯罪,目前於網路上極為常見,且有警察單位重點偵辦,不可不慎!


嫖客是否犯法?
  目前法令並無懲罰嫖客方,排除與未成年為性交易對象,也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危害善良風俗之處罰」可引用,且是罰業者、提供性服務的一方,所以大多被抓包的援交女,都會極力否認有交易行為,辯稱與嫖客是好友關係,或砲友、一夜情,想盡辦法規避〝交易事實〞,免去受罰。
  交易對象未成年,情況恰恰相反,援交女心智未成熟不受罰,但嫖客可就罰不完,從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2條開始,就有十多條針對未成年為性交易對象的懲罰,嫖客們在〝消火〞前,最好先檢查一下對象是否成年吧!同時也請思考一下你現在〝蹂躪〞的對象年紀幼小,未來還有好長一段人生過程要走,別讓她們年紀輕輕,就先染紅了整個人生。


以「幼齒」為性交易對象有何責任?
  刑法為保護民族幼苗,法律考慮男女如年齡太小,一來發育尚未完全,二來智力淺薄,尚無能力判斷是非,甚至不了解性行為的意義和後果,對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此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只要與之為性交,不管是否違反其意願,有無對價都將成立犯罪,刑度則依被害人年齡分為二種情形:被害人年齡未滿十四歲時,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年齡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時,刑度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參照)。此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所以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仍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處罰。又倘若是在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下達成性交易,則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將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可能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犯罪,「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將被處較重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又如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則應依刑度更重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強制性交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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