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 台北市舞廳舞 - 開心秘籍 - 無限娛樂

台北市舞廳舞

瀏覽量:1609次 發布日期:12/19/2016

台北市舞廳舞 第一條
法 規:台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第一條
內 容: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以維護營業秩序,特訂定本規則。

台北市舞廳舞 第二條
法 規:台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第二條
內 容: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台北市舞廳舞 第三條
法 規:台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第三條
內 容:本規則所稱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係指左列營業場所而言:
一、舞廳:以營利為目的,出售舞票,僱用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
二、舞場:以營利為目的,出售門票,不僱用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
三、酒家:以營利為目的,對不特定人供應酒、菜、飲食及僱用服務生陪侍之場所。
四、酒吧:以營利為目的,對不特定人供應酒類、飲料及僱用服務生陪侍之場所。
五、特種咖啡茶室:以營利為目的,對不特定人供應飲料及僱用服務生陪侍之場所。

台北市舞廳舞 第四條
法 規:台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第四條
內 容:本規則所規定之營業,其營利事業登記,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所在地點應符合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並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周邊一百公尺以外。
二、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消防法令之規定。前項第一款距離之測量,以建築物之地界為準,自二建築物基地之最近二點以直線量之。

台北市舞廳舞 第五條
法 規:台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第五條
內 容:本規則所規定之營業,其登記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之規定,其管理依各該業管理法令及本規則之規定。

台北市舞廳舞 第六條
法 規:台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第六條
內 容:本規則所規定之營業為公司組織者,於申請公司設立、遷址登記時,應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四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前項規定於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經營本規則所規定營業者,亦適用之。

台北市舞廳舞 第七條
法 規:台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第七條
內 容:本規則所定之營業場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每年至少定期檢查二次。經檢查不符合原設立規定者,通知限於三個月內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其不符合規定項目,依法處理。營業場所經停止使用處分時,建設局應停止其營業。

台北市舞廳舞 第八條
法 規:台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第八條
內 容:本規則所定營業場所負責人,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最近二年內未曾因經營同類營業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
二、負責人年滿二十歲,並非在校學生,且本人及配偶暨直系親屬最近三年內未曾因經營同類營業受勒令歇業之處分或本人及配偶未曾犯妨害風化、和誘、略誘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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